中學部校內收件注意事項:
1.團體獎項(含校隊、音樂團隊等): 統一由承辦老師協助推薦名單並繳交團隊學生的「自我檢核表」(紙本印出+佐證影本)及團體「申請名冊」(電子檔)給承辦老師。
2.學生個人申請:由學生個人繳交「自我檢核表」(紙本印出+佐證影本)給承辦老師
3.承辦同仁:國中-訓育組美娟老師(分機6212) 高中-訓育協辦楊芷諼老師(分機8513)
一、依據「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、國中、國小學生,表揚類別區分為「藝文競賽類」、「語文競賽類」、「數理競賽類」及「其他」。
三、本次提報對象為114年4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,表揚標準如下(一)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,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。(二)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,獲得前三名或特優(或最高等級),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。
四、申請注意事項
(一)第一階段已提報審核者,無需再提出申請。
(二)若全國賽、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,請勿再申請。
(三)因本案係受理「非體育類」類學生申請,故該要點表揚標準(三)(四)不適用。
(四)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,請學校進行初審,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,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