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:有關「年滿15歲之中離生可參加職業訓練課程」相關事宜

一、有就業需求之「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」就業,爰認定是類弱勢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之人員,協助其提升就業技能,以利經濟自立。

二、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,其涵蓋技術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,並補助全額訓練費用,另符合規定得協助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協助學員習得技能後銜接就業。

三、可逕洽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(電話:06-2991111分機7776、7777、7780),或參閱失業者職訓簡章(https://job.tainan.gov.tw/?page_id=199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