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。
二、為鼓勵本市各公私立高中、國中及國小於體育競賽表現優秀之學生,謹訂於114年6月7日(星期六)舉辦表揚活動,表揚113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符合上開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。
三、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採2階段收件,申請對象及期程說明如下:(一)第1階段:1、申請對象:113年5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。2、收件日期: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。(二)第2階段:1、申請對象: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。2、收件日期: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。四、有關申請應提供文件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(一)學生自我檢核表。(二)申請表。(三)佐證資料影本(請核與正本相符章及職章)。(四)倘佐證資料為活動計畫或秩序冊,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,無須全部影印。
五、為利審查及維護申請人權益,請依各階段申請期程送件,不得跨階段申請,並於規定期間內寄送至本局綜合企劃科(信封請備註114年學藝參賽表揚);另請將申請表電子檔(odt檔)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:gong1111@mail.tainan.gov.tw,逾期不再受理。
六、檢附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、學生自我檢核表、第1階段申請表及第2階段申請表各1份(如附件1至4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