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新北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申請資格:1、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,但未就讀新北市高中之學生。
2、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、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自閉症、情緒行為障礙
合併心智功能及社會適應顯著困難者。
3、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,仍無法適應原安置,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,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
委員會審議通過。
(二)申請時間:即日起至115年4月10日(星期五)。
(三)申請方式:學生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具文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。
(四)資料送件: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5年5月19日(星期二)前,另以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)至新北市鑑輔會身心障
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(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)。
(五)審查時程:115年5月22日至115年6月4日。
(六)結果公告日:預計於115年6月30日公告。
二、本案相關問題,請洽新北市鑑輔會身障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,電話:(02)29438252,分機706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