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培育相關業務

依據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辦理。

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,表現良好可續聘;以2年為限。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,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,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。

服務地點: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(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)。

商借名額:綜合企劃科1名。(五)辦理業務: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、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