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申請資格:
1、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,但未就讀本市高中之學生。。
2、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、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。
3、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,仍無法適應原安置,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,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。
(二)申請時間:即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(星期三)。
(三)申請方式:學生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具文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。
(四)資料送件: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4年11月11日(星期二)前,另以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)至新北市政府鑑輔會身心
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(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)。
(五)審查時程:114年11月14日至114年11月27日。
(六)結果公告日:預計於114年12月26日公告。
詳見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