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,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,無法改善者,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始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;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二、若有相關需求,請務依下述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(詳如重新安置時程表):
1、申請流程: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填妥「重新安置申請表」,經原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步審查後,送欲轉入學校協助填寫「重新安置評估與建議表」後,再由原就讀學校備妥「提報檢核表」表列檢附文件(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名章),備齊上開表件後將每位學生資料裝訂成一冊,以學校為單位,函送桃園特殊教育學校(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)。
2、收件時間:
(1)114學年度上學期:由原就讀學校於114年11月28日(星期五)前將申請資料送至桃園特殊教育學校(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)提出申請。
(2)114學年度下學期:由原就讀學校於115年5月22日(星期五)前將申請資料送至桃園特殊教育學校(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)提出申請。
三、有相關疑義,請逕洽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張玉珊老師(聯絡電話:03-3647099分機602)。
四、本案相關申請檔案亦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special.tyc.edu.tw/)→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→高中重新安置專區下載使用。
詳見附件